宝宝取名政策
2024-07-10 22:01:10 2
导读: 宝宝取名政策规定:子女的姓氏与父母离婚无关。未成年人是否跟随哪一方姓氏,由其自行决定。孩子可以选择任何一方的姓氏,只要孩子是我的就可以。申请宝宝改名的最佳理由包括家庭全是男孩、正常情况下无法改变的情况等。在香港注册公司取名时有一定限制,公司应当留意这些限制和细节。对新生儿起名的建议和中国的命名法规也需要考虑。成年后想要变更名字的公民,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宝宝取名政策
一、法律层面:
1、中国法律: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未成年孩子跟母亲或是跟父亲姓,都是法律认可的。这两者也无贵贱之分,在法律上都是同等对待的。2、
子女跟谁姓,要父母协商确定
。父或母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改变孩子的姓氏,引起的纠纷,法院将责令恢复原姓氏。3、
子女跟谁姓,不受父母离婚和父母其中一人死亡的影响
。如果夫妻离婚,父或母在未同另一方商量,改变孩子的姓氏,同样责令恢复原姓氏。4、
子女跟谁姓,成年后孩子可以自己做决定
。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基本的决定判断可能有错误或有偏差的,所以他们不能决定自己跟谁姓,但成年后,他们就能够享有了,也就能变更自己的姓氏了。
二、现实
绝大多数,还是遵循子/女承父姓的传统。很多(思想保守)地区认为姓了母家姓,就是入赘了,男方不用出彩礼房子等等,等于做了上门女婿。好吧,都9102年了,不少人还是这样。
不过现在讲究男女平等,且放开二胎政策,所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有不少受过高等教育的男男女女都提出了,第一个孩子姓爸爸姓,第二个孩子姓妈妈姓。本来就是能两人商量决定的。当然也有因为男方家里难以接受,而不得已作罢的。
三、说个我本人的事例:
我跟我男票(未婚夫)相识十年,相恋五年,门当户对,三观一致。他家条件不错(我俩各自名下都有房,双方父母也都各自有房有车有工作),完全不存在入赘上门女婿这回事儿。
曾经我问过他,想要几个孩子,他答一个。我问孩子姓谁的姓呢,他答都可,只要法律允许,姓什么都行,只要孩子是我的都行。
在我们观念里,孩子的姓名就是个代号、称呼,其实没有那么看重。可以说我们不尊文化传统,可是我们不在乎的,没有皇位要承袭的。
我后来又问过他一次,他以为我很在意这个事儿,就说:“要是只要一个孩子,你希望孩子姓你的姓,我没意见的。”我问:“你家长不同意怎么办?”他答:“我的孩子,跟别人有什么关系,咱俩做主就好了。别人不同意又更改不了咱们的决定。”他甚至表示,生孩子这个事儿都随我。他也能接受终生不要孩子。要是我想多要孩子,那就要根据那时候的经济收入,看看能高质量教养几个,再做决定。目前他觉得以后1个孩子最好,次之2-3个,再次之就一辈子过二人世界吧。
其实我本意是要两个孩子,一个姓他的,一个姓我的。(他要是就要一个孩子,我还真是希望就姓我的。因为我家都是女孩,这姓到我这辈,就要断了。而他家全是小子,正常应该断不了的。)实际我的心理想法是:哦耶,以后姑奶奶可以在亲戚面前,好好显摆一下 我老公有多宠我喽,这种事儿都听我的。嘿嘿,这种骄傲愉悦,真是无以言表啊。
当然了,要是男票爸妈不同意,那我就作罢,又不是什么底线问题,何必弄的他们不开心呢。
我们尊重彼此,有这份心意就够了。
宝宝改名申请最佳理由
1.姓名中有生僻字
2.有不雅谐音字
3.父母离异随母姓
4.与祖先重名
5.生活中和别人重名过多
6.小孩出家法名改俗名
7.办理小孩过继、收养手续。
给孩子取名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注册公司取名有一定的限制,例如:
1. 公司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
2. 中文公司名称必须要用繁体字,英文名称不能缩写成“LTD”。
3. 中英文名称不能混合使用,但中英文名称无需严格对应翻译。
4. 公司名称前面可以加上自己喜欢的国家名称或地名,如香港、中国、韩国等。
5. 公司名称不能以英文单词/字母和中文字组合。
6. 如果以英文命名,名称结尾必须有“ Limited”一词。
7. 如果以中文命名,名称结尾必须有“有限公司”一词。
此外,在注册公司时,还需要注意一些小细节,例如:
1. 虽然公司条例中要求只要有一个中文或者英文名称即可,但最好的情况是必须有一个英文名称,中文名称可选。
2. 由于在香港公司设立银行账户时,银行开户系统只能录入英文名,因此对于香港公司来说,建议英文名称是必须有,中文名称可有可无。
总之,在香港注册公司时,取名需要注意这些限制和细节。
给宝宝起个好名字
帮小孩取个好听的名字
、
浩宇
(胸怀犹如宇宙,浩瀚无穷)
瑾瑜
(出自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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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瑾怀瑜,比喻拥有美好的品德)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语出我国唐代著名诗人、哲学家韩愈的千古治学名联。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出自我国唐代著名诗人、哲学家韩愈的治学名联。《增广贤文》亦收有此联。读书人都爱书。
如//需//为//宝//宝//取//名,详//细//的//【联】/【系】/方//式//可//以//【点】//【击】//我//的//昵//称//的//个//人//【简】/【介】//查//看。”祝//宝//宝//健//康//快/乐!
新生儿取名
起名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名字不仅代表着一个人的身份和个性,还可能影响到他/她的一生。关于起名字,每个家庭的文化背景、信仰、喜好等都有所不同,因此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答案。以下是一些起名字的建议供您参考:
1.选择有意义的名字:可以选择有特殊含义或寓意的名字,比如“慧”、“嘉”、“俊”等。
2.选择好听的名字:可以选择发音好听、易记、易写的名字,比如“欣妍”、“子涵”、“思琪”等。
3.考虑家族传统:可以考虑家族中的传统命名方式,或者选择与祖先相关的名字。
4.考虑宗教信仰:如果家庭有宗教信仰,可以选择与信仰相关的名字。
5.避免雷同或不雅的名字:避免起与他人重名或者不雅的名字,以免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重要的是,起名字要符合自己的喜好和文化背景,同时也要考虑到孩子的未来发展和个性特点。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对起名的法律规定
可以取。
1、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起名字用几个字是公民个人的权利。这是我国法律对姓名权内容的明确界定。
2、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民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