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名聚
2024-10-17 13:36:10
导读: 聚创医药网:网上药品交易电子商务平台 药店名称大全不重名 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店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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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名大全及药品分类
不是药学类专业吗? 看书,记住背下来,在药店工作,考药师基本是必须的。
药店的药品种类其实并不多,分门别类的记。
药品的通用名和商品名都要记住,有的顾客是只知道商品名的。

药店名称大全不重名
按实际情况,同类产品同名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是侵权行为; 不同类同名如果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权行为; 另外, 在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