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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10:16:10
导读: 临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615元/人/月 临汾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5400元/人/年 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临汾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办法有哪些宝宝蒲姓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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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汾市民政局 临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临市民发〔2020〕18号)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0〕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进脱贫攻坚任务的有效落实,我市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各提高50元(含晋民发〔2020〕7号文件中提高的20元部分)。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投入及各县(市、区)历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结余资金负担。
此次提标后,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尧都区、霍州市655元/人/月,侯马市625元/人/月、洪洞县615元/人/月、其他县605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襄汾县、洪洞县、乡宁县为5400元/人/年;翼城县、古县、安泽县、浮山县为5300元/人/年;吉县、蒲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为5200元/人/年。
临汾市低保办理条件有哪些?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应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居民;虽然有法定赡(抚、扶)养人,但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者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者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或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持有本市农村户口,并在本地常住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接近或达到农村特困人员条件但未享受农村特困人员的农村孤、老、残、幼人员;
(二)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
临汾市低保办理办法有哪些?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主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就业志愿书和求职登记表;
(四)家庭成员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应由发放退休金的单位出具工资证明;
3、混合家庭中的农业户口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家庭养殖、种植等农村收入证明和土地承包证明;
4、无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5、临时就业人员应由其临时就业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
6、人户分离人员,分别由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现居住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7、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应填写《赡(抚 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出具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
8、家居农村的城市低保混合家庭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城市居民和农业人员,均应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家庭农业收入评估报告,同时提供土地承包证。
(六)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及学生证;
(七)申请人免冠一寸照片4张,家庭成员各一张,申请人住宅室内环境5寸照片1张,全家庭院合影5寸照片1张;
(八)结婚证(必须有夫妻双方证件)
(九)单亲家庭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或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为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证明);
(十)重病、病残且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和病历等或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一、二级残疾证;
(十一)房产证或租房协议(附租房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一)户主申请。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证件。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提交书面及相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组织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里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办统一组织相关人员,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四)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办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在乡(镇)街道办政务公示栏,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市民政部门。
(五)民政审批。民政部门收到各乡(镇)街道办上报相关材料后,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后,做出审批决定。并通过乡(镇)街道办在政务公示栏、村(居)公开栏对审批结果进行再榜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