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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0:06: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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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公安局制定刻章 , 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400元上下。 第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第四: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 ,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五: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 ,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不收费 。 第六: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编辑本段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编辑本段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编辑本段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编辑本段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编辑本段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编辑本段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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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茶文化博大精深,中国茶的饮用历史几乎和我们中华民族的历史同步,中国人发现和使用茶的历史由来以久,最早可以追溯到上古的神农氏时期,想要了解中华茶文化,认知“茶”字的变迁就是一个捷径,就像这个问题问的:茶在古汉语中有什么别称?
了解茶在中国文化当中的历史脉络,有助于我们更加快速的了解茶文化,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知茶给我们带来的利好。知名茶文化学者、资深茶文化传播者、@茶叶地理 主笔地理君来解析一下这个问题:
茶字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在茶字出现之前,”茶“有哪些名称?
在古汉语中”茶“有哪些别称?
茶在文化传播当中的意义和影响力是怎样的?
要了解茶在古汉语中的别称,我们必须要追溯到源头,从历史文献当中,对于茶的记载开始,探寻出茶文化的脉络。首先,我们需要知晓,茶字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元代赵原画《陆羽烹茶图》
”茶“字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要搞清楚”茶“字最早出现的时间,我们需要追溯到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茶叶百科全书《茶经》,自从中唐时期的陆羽著完《茶经》,并开始在唐朝流行以后,”茶“才作为通用名称,有了今天我们所熟知的含义。那么,《茶经》里面是怎样记述”茶“字的由来呢?
在陆羽《茶经》一之源的注解中说:茶…其字或从草,或从木,或草木并,注曰从草当作茶,字出开元文字,音义从木当作(木茶),其字出本草,草木并作茶,其字出尔雅。
这段话翻译成现代汉语,也就是说,在陆羽写作《茶经》的时候,描述“茶”这种植物还没有统一的说法,而据陆羽《茶经》注释可知:“茶”字出自唐玄宗时的《开元文字音义》,但在当时,茶还有如上图所示的三种不同的写法,而到后来陆羽直接在”荼“字的基础上减了一笔,在《茶经》里面全部采用了今天我们看到的“茶”字,可以说,是从《茶经》开始,“茶”字的形、音、义才得以确立。
因此,我们目前已知的资料表明,唐代陆羽《茶经》的撰写及流行开始,“茶”开始成为通用的名称。以致于宋代梅尧臣写诗称赞说:
自从陆羽生人间,人间相学事春茶。
——出自《次韵和永叔尝新茶杂言》
然而,在“茶”字出现之前,在历史文献当中,能够表示“茶”含义的文字有很多,在“茶”统一以前,究竟有多少字可以指代茶呢?
茶字出现之前,有多少字是指代“茶”的?
其实,这个问题,《茶经》里面也给到了我们答案,在《茶经》一之源当中就有了详细的说明:
其名,一曰茶,二曰槚,三曰蔎,四曰茗,五曰荈。
——《茶经》百川学海本
连带上面提到的(木茶)和荼,在唐代陆羽之前,茶字就有这七种写法,实际上,这不仅是茶字的七种写法,也是唐代不同地域对茶的称呼,接下来,地理君就和大家一一说说这些指代茶的字的来龙去脉。
最早出现的:荼
这七个字里面,最早出现的字是“荼”,字出《神农本草经》:
“神农尝百草,一日遇七十二毒,得茶而解之。”
但是,《神农本草经》是否是神农氏所作,目前仍存有较大的争议。但是荼作为指代茶的含义,在古书当中,出现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在《茶经》七之事里有了多条引用:
《神农食经》:荼茗久服,令人有力,悦志。
周公《尔雅》:槚,苦荼。
《广雅》云:荆巴间采叶作饼,叶老者……欲煮茗饮……
较早出现,作意义延伸或解释用的字:槚、茗
在上面的引用当中,我们发现,用来解释荼的意思时,用到了两个字:槚和茗,并且在相关的解释里面,“槚”字怀疑是不同地区方言的不同,作为发音与“茶”相近的说法而出现的异体字,当然,也有可能是“茶”是“槚”的异体字也有可能,只是在写法上槚不如茶更为简单;
而关于茗,这个说法,一直沿用到今天,并且常常茗和茶一起使用,叫作茗茶。从现在的含义来讲,二者几乎是通用,含义一致,而在历史记载当中,有“早采为茶,晚采为茗”的说法。
《茶经》原文影印版关于茶的记载
曾经应用最广泛:荈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奇怪,曾经应用最广泛的字不应该是茗吗?你看到现在都还在用,其实不是,在晋代甚至是在唐代以前,所有表达茶的含义的字当中,应用最广泛的字是荈。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西晋时期,杜育(又作杜毓)写了一篇《荈赋》,全文仅有140余字,却写到了茶的方方面面,在陆羽《茶经》里面,先后引用加引注就有五次之多,这篇文章可谓是到目前为止写茶最经典、最精炼的文字,并且文章当中还出现了在茶文化史上的多个第一,这个具体的内容,可以去学习@茶叶地理 的专栏《细说〈茶经〉:茶圣陆羽的品茶智慧》,在这里就不展开来叙述了。
并且,荈字也经常和“荼”、“茶”、“诧”连起来用,比如司马相如《凡将篇》中就提到“荈诧”,而在晋代左思《娇女》诗中就有“心为茶荈剧”,孙楚歌“姜、桂、茶荈出巴蜀”等等。而这些引用当中,陆羽把原文的“荼”统一改成了“茶”,所以,我们今天看《茶经》时会发现,全书“茶”字最多。
蜀地方言:蔎
《茶经》七之事引用《方言》中的记载:蜀西南人谓荼曰蔎。意思是蜀地西南部的人把茶叫做蔎。这显然是地方方言了。
同音异体字:诧、(木茶)
其实,茶经引文里有提到,但是并没有单独列出来的字还有这两个:(木茶),这个是在区别茶是作为草本还是木本的时候用到的一个字,现在电脑里打不出来这个字,只能用括号来表示;
诧也是指代茶的一个异体字,在司马相如的《凡将篇》里就将“荈诧”并列,一是为了解释清楚,二来也是因为“诧”有指代茶的含义。
那么,除了这些指代茶的含义以外,在古代汉语中,还有哪些别称也是指代茶的含义呢?
古代汉语中,“茶”有哪些别称?
在古代汉语中,随着人们对于茶认知的加深,尤其是在陆羽《茶经》流行起来以来,越来越多的文人墨客爱上了喝茶,以至于在《茶经》之后的唐代形成了“比屋皆饮”的盛况,而茶也成了既是“琴棋书画诗酒茶”风雅之事,又是“柴米油盐酱醋茶”生活必需的“跨界元素”,因此,围绕茶和喝茶,在文人的演绎里,茶就有了诸多的别称。接下来,地理君就为你一一说明。
传世名画当中有很多再现了饮茶的场景
在文人墨客的笔下,茶这一既是物质又是通灵之物的妙草,成为历朝历代文人茶友称颂的对象,而围绕品茶、煮茶也留下了大量的诗词文赋。于是就有了这些琳琅满目的茶的代称:
甘露、酪奴、水厄、翘英、灵草、蓝英、绿华、流华、玉蕊、愁草、嘉草、叶嘉、清友、瑶草、仙掌、晚甘侯、王孙草、瑞草魁、涤烦子、余甘氏、不夜侯、冷面草、苦口师、嘉木英、紫云腴、白云英、离乡草、云雾草、玉川先生、龙芽凤草。
这些代称当中,有些我们较为熟悉,而有些说法如果不加解释,还有些令人费解,但不管是哪一种代称,都指向茶的美好以及饮茶带给人的非同一般的饮茶体验。
甘露:描述茶的美味如同甘甜的露珠,指代茶的美好滋味。
此甘露也,何言茶茗?
——出自(刘宋)《宋录》
酪奴:实际上在《茶经》里讲到的,茶不会比乳酪差,但在南北朝时期,人们认为茶要比乳酪差一些,所以才称酪奴。
惟茗不中,与酪作奴。
——出自(北魏)杨衒之《洛阳伽蓝记》
水厄:沉溺于茶中不能自拔,于是就成了别人口中的好水厄。
时给事中刘缟,慕肃之风,专习茗饮。彭城王谓缟曰,卿不慕王侯八珍,好仓头水厄。
——出自(北魏)杨衒之《洛阳伽蓝记》
唐代茶宴盛况
翘英:指采茶时的茶芽的状态,新生的茶芽尖翘挺拔。
僧言灵味宜幽寂,采采翘英为嘉客。
——出自(唐)刘禹锡《西山兰若试茶歌》
灵草:指代茶的奇妙功效,在古汉语中指代茶的功效的精妙比语不胜枚举,灵草之说在唐代尤其盛行。
天赋识灵草,自然钟野姿。
——出自(唐)陆龟蒙《茶人》
蓝英:茶是茶人的最爱,怎么描述都不嫌多,诗人恨不得把所有的好词都给茶用上。
时于浪花里,并下蓝英末。
——出自(唐)陆龟蒙《煮茶》
绿华:由茶的颜色入手,直接描写茶蕴含的精华之义。
昨日斗烟粒,今朝贮绿华。
——出自(唐)陆龟蒙《茶籯》
书法家颜真卿是陆羽的恩人,也是好茶之人。
流华:在茶的描写方面,受茶圣陆羽及其《茶经》的影响,茶的精华是历代文人墨客推崇的。
流华净肌骨,疏瀹涤心原。
——出自(唐)颜真卿《五言月夜暖茶联句》
玉蕊:在过去采芽心尚未普及之前,文人们就开始偏爱初生的嫩芽了,这种“偏爱”原料细嫩的茶品倾向,在今天达到了极致。
玉蕊一枪称绝品,僧家造法极功夫。
——出自(唐)吕岩《大云寺茶诗》
愁草:在唐代,茶作为草本还是木本的说法并未统一,很多说法中仍是将茶作为草类,因此,出现了各种草。毕竟唐代也没有像我们今天这样分类详尽的植物学。
乳窦溅溅通石脉,滤尘愁草春光色。
——出自(唐)温庭筠《西陵道士茶歌》
晚甘侯:将饮茶后的体感体验作为茶的代称,也很常见。
晚甘侯十五人遣侍斋阁。
——出自(唐)孙樵《送茶与焦刑部书》
王孙草:在文人墨客眼中,茶是可以通仙灵的神草,自然可以睥睨王孙,称呼为王孙草自然是一点儿也不过分。
借问王孙草,何时放碗花。
——出自(唐)皇甫冉《送陆鸿渐栖霞寺采茶》
瑞草魁:茶是所有好的草里面的老大。
山实东吴秀,茶称瑞草魁。
——出自(唐)杜牧《题茶山》
唐代的饮茶风俗
涤烦子:茶最重要的功效就是可以荡尽烦恼和忧愁。
茶为涤烦子,酒为忘忧君。
——出自(唐)施肩吾
余甘氏:一碗茶吃罢,回味无穷,甘醇爽口。茶重回甘从古代就开始了。
沾牙旧姓余甘氏,破睡当封不夜侯。
——出自(五代)胡峤《飞龙涧饮茶》
不夜侯:茶喝多了让人睡不着,古人也有这么认为的。喝茶提神,由此可见一斑,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斑。
沾牙旧姓余甘氏,破睡当封不夜侯。
——出自(五代)胡峤《飞龙涧饮茶》
冷面草:和宋代的点茶法有关,研磨成粉,点白如花,自然有人喜欢暖色有人喜欢冷色,因此,这冷面草倒也稀奇。
此物面目严冷,了无和美之态,可谓冷面草也。
——出自(宋)陶榖《清异录》
甘心氏、苦口师:不苦不涩不是好茶,吃茶的时代,茶入口当然是先来苦味,苦过之后,回甘才更迅猛。
未见甘心氏,先迎苦口师。
——出自(宋)陶榖《清异录》
茶是文人雅士生活的标配。
嘉木英:草木精华。
茶实嘉木英,其香乃天育。
——出自(宋)秦观《咏茶》
紫云腴:陆放翁吃的这茶非同凡响,睡个午觉的工夫,就被这茶香给引醒了。
小醉初消日未晡,幽窗催破紫云腴。
——出自(宋)陆游《昼卧闻碾茶》
玉川先生:玉川子,卢仝的向往,茶人的神往,茶的代称。
叶嘉,字清友,号玉川先生。清友谓茶也。
——出自(宋)苏易简《文房四谱》
龙芽凤草:茶自从成了贡品,得到了皇帝的赞赏,龙团凤饼的源头,自然是龙芽凤草了。
汤怕老,缓煮龙芽凤草。
——出自(宋)吴潜《遏金门·和韵赋茶》
嘉草:甭管是何种草,写成好草的占了大部分,从陆羽的《茶经》开始,茶就和所有的好词儿连在了一起。
灵山不可见,嘉草何由啜。
——出自(宋)王安石《试茗泉》
传世名画中有很多饮茶图景
叶嘉:大文豪苏东坡用倒装词的方式,赋予了茶特殊的意义,叶子是好的茶,茶是好的叶子。
文中以物拟人,寓意茶为叶嘉。
——出自(宋)苏轼《叶嘉传》
清友:以茶为友,古已有之。
叶嘉,字清友,号玉川先生。清友谓茶也。
——出自(宋)苏易简《文房四谱》
瑶草:茶不仅是地上的灵药,更是天上的神草。
不与世人尝,瑶草自年年。
——出自(元)倪珊《龙门茶屋图》
仙掌:采摘的茶青标准不同,形象自然也不一致,今有太平猴魁,古有玉泉仙掌。
闲与故人池上语,摘将仙掌试清泉。
——出自(明)袁宏道《玉泉寺》
白云英:白云生处的精华,从古到今对茶园的生态环境都十分注重,所谓高山云雾出好茶,今天我们可以讲出更多事实证据,古人不讲证据,看着云山雾罩,那定是有神仙了。
雁顶新茶味更清,仙人采下白云英。
——出自(明)朱谏《雁山茶诗》
离乡草:从大红袍的典故而起,茶的味道,叫人想家。
茶初山则香,俗呼离乡草。
——出自(清)《崇阳县志》
云雾草:这个不用多讲,高山云雾之中,神仙采茶之境。
千年云雾草,早春松萝芽。
——出自(清)吴嘉纪《送汪左严归新安》
如此多的代称,是不是看起来有点儿懵?其实呢,这也不一定是古汉语中指代茶的全部,只是这些被人们找出来、传诵较多而已。
透过这些花样繁多、角度各不相同的茶的代称,我们会发现,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茶文化之所以能够广泛传播,不仅延传几千年,经久不不衰,还远渡重洋,影响世界,成为悄悄的改变世界的一股东方力量,那么,茶在文化传播当中,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
唐代宫廷茶宴图
茶在文化传播当中的意义和影响力是怎样的?
茶文化既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是现代文化当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从古代的丝绸之路开始,茶就通过陆上、海上等多个途径,远播西方,在16、17世纪在欧洲、日本、东南亚等地相继掀起了饮茶的热潮,直到后来18世纪,恶名诏著的罗伯特福琼从中国偷走茶树,通过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斯里兰卡等地种植成功,中国茶的专有优势才一步步丧失。
茶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程中,既是文人墨客附庸风雅的“玩物”,也是平民百姓居家生活的“必需”,更是中国在封建社会对外贸易中获得贸易顺差的重要经济作物,是帝王将相奢侈生活消费的必需。
茶文化亦俗亦雅,所有这些都与一代又一代的文人的推崇和歌颂密切相关,应该说茶启迪了中国古人的智慧,强健的身体,而文人雅士又通过诗文进一步推荐了茶文化,促成了茶业繁荣和茶文化的兴盛。
很多文人墨客都是品茶高手。
说点儿题外话:
茶是目前人们公认的健康饮料,可以给人类带来健康,当前随着人们对于茶研究的加深和茶文化的传播,越来越多的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喝茶、推广茶文化,对于在古代历史长河中留下的关于茶的印记,一方面我们要客观地理解文人将茶入诗文的历史背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清晰地理解作者写茶时的社会背景和表达心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去伪存真的思辨意识,来区别对待古人对于茶的种种描述和记载,借助于现代科学手段的研究和发现,更加理性客观地认知茶的价值。
综上所述,在中国浩如烟海的文化大山之中,有着太多的文化精髓,也不可避免地有着一些不适合今天环境的说法和观点,我们需要秉持批判着继承的原则,让真正的文化发扬光大。关于茶,关于中国传统的茶文化,@茶叶地理 愿在文化传播的层面尽一点儿绵薄之力,如果这篇答案你觉得还不错,就给我们点个赞吧!想要学习更多茶文化知识,关注@茶叶地理,收获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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