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取名规定
2024-11-28 17:36:10
导读: 宝宝的取名受到法律规定,尤其在香港注册公司注册时更需留意相关法规。《现代的亲权制度与子女取名之事》一文提及,每个人都享有名字权,因此父母代为子女取名是否侵犯了子女的名字权成为讨论焦点。王泽鉴在其论文中列举了六种侵犯名字权的态样,例如冒用他人名字刊登广告、伪造身份证等行为均属侵权。此外,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但若随意选取姓氏或肆意创造,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解释,想要给孩子取个好名字应该注意避免“孤寒”的字、区分好男女性别、多措并举使孩子名字更“有文化”,并且要明确字的真实含义,切不可胡乱强加。另外,新生儿取名禁止使用两个字,同时不得使用特殊符号和外语字母登记。宝宝取名规定
起名在法律上规定原则上随父母姓,且姓名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店名取名
1、好听的化妆品店铺名字:
(1)、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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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取名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注册公司取名有一定的限制,例如:
1. 公司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
2. 中文公司名称必须要用繁体字,英文名称不能缩写成“LTD”。
3. 中英文名称不能混合使用,但中英文名称无需严格对应翻译。
4. 公司名称前面可以加上自己喜欢的国家名称或地名,如香港、中国、韩国等。
5. 公司名称不能以英文单词/字母和中文字组合。
6. 如果以英文命名,名称结尾必须有“ Limited”一词。
7. 如果以中文命名,名称结尾必须有“有限公司”一词。
此外,在注册公司时,还需要注意一些小细节,例如:
1. 虽然公司条例中要求只要有一个中文或者英文名称即可,但最好的情况是必须有一个英文名称,中文名称可选。
2. 由于在香港公司设立银行账户时,银行开户系统只能录入英文名,因此对于香港公司来说,建议英文名称是必须有,中文名称可有可无。
总之,在香港注册公司时,取名需要注意这些限制和细节。

孩子命名权到底属于谁
父母为自己的子女取名,既是一项因父母之身份而生之亲权,也是一项基于法定代理而为的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子女具备权利能力但缺乏行为能力,不可自为改名,须得父母之同意;完全行为能力之子女可自行改名,父母不得无故阻拦。
详述如下:首先,父母为自己的子女取名,是一项因父母之身份而生之亲权。亲权,罗马法上称为父权,有支配权利之意义,在日耳曼法上称为Mundium,有保护权利之意义。近代立法中,亲权已渐由支配权转为保护权,以教养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不仅为权利,更为一项不可推卸之义务。亲权,乃为权利义务之集合。亲权之行使,以子女之未成年为限。
不可因“亲权”二字便望文生义,误以为亲权为一项父母单方面支配子女之支配权。如史尚宽先生所述,现代的亲权制度虽仍具有一定支配权色彩(如父母对于无行为能力子女的意思表示之追认权),但已转变为一系列的以保护权为中心的权利义务之集合。为自己的子女取名之事,既是作为父母的“亲权”赋予之权利,也是不可推卸之义务。
其次,父母为子女取名也是一项基于法定代理而为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每个人也都享有姓名权。关于姓名权的性质和作用,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
姓名,乃用以区别人己的一种语言上的标志将人予以个别化,表现于外,以确定其人的同一性。同一性及个别化系姓名的两种主要功能,为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使权利人使用其姓名的权利不受他人争执、否认、不被冒用而发生同一性及归属上的混淆。
姓名权乃一项人格权,关乎人格的形成与发展。因此,我国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自己
决定、使用、改变
自己的姓名。但是,由于刚出生之婴儿或尚未成长之孩子还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社会阅历等理性能力都不足以支撑其行使如此重大的一项人格权,因此法律规定了
法定代理
制度,由监护人代其行使姓名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人身权利
自然包括姓名权在内,因此监护人可以此为据为自己的子女取名。要注意,父母为子女取名的行为既是亲权,也是代理行为,二者并不矛盾。因为父母的代理行为是法定代理,而这个法定代理正是基于父母的亲权。若是父母不再享有对子女的亲权了,那么也就失去了对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地位。
那么,如果父母给子女取的姓名不符合子女的意愿呢?这种代为子女取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子女的姓名权?
首先要确认的是,姓名权的实质功能在于
确认人格的内在与外在的同一性以及将人个别化
。因此,侵犯姓名权的实质要件也要满足:是否会在姓名和姓名权人之间建立不当的联系
。姓名是符号,一种标志,如果不保护这个符号和所有人之间的联系,不利于人格的形成,也不利于道德的维护。除此之外的侵权行为,比如称呼别人的外号致使别人精神损害,可以受名誉权或人格权保护,但不是姓名权保护的客体。
所谓的不当联系,指的是一般人的视角看来的不当联系。王泽鉴先生总结了
六种侵犯姓名权的态样
:一、对姓名权的争执
姓名权人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此项权利为他人争执或否认时,即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此种侵害多发生于寺庙、道场流派、古老商号分家时,争执姓名使用权的情形。又例如夫妻不睦,长期分居,夫使用妻的姓名时,故意不加冠其妻依法所冠夫姓,得构成对妻之姓名权的侵害。
二、以他人姓名冒称自己
以他人姓名冒称自己,造成同一性混淆,侵害姓名权的典型行为,此须以姓名的使用与特定姓名权主体具有可认识性的关联为要件。甲冒名(如陈俊雄)与某少女援交,若非由其事实在客观上可认定系指某特定陈俊雄氏其人时,不构成对以“陈俊雄为姓名”者的侵害。
三、擅将他人姓名使用于自己商品、服务或设施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于一定的商品、服务或设施而造成归属上的混淆时,亦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
四、冒用他人姓名刊登广告,发表意见
甲系知名政治评论家,乙冒用其姓名发表意见时,系侵害甲的姓名权。
五、伪造身份证,冒用他人姓名在银行开户
在台湾常发生伪造他人身份证,冒用其姓名在银行开户,企图逃漏税捐或利用支票骗取金钱,致被害人受有损害。
六、无权使用他人姓名作商业广告。
因此,子女不满意父母所取之姓名或者不愿意父母为其取名,并非侵犯姓名权之情形,并不构成侵犯子女之姓名权。事实上,非完全行为能力之子女虽享有姓名权,但只是具备了
姓名权之权利能力
,而无行使姓名权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决定主体是否具备享有某权利之资格,行为能力决定主体能否行使相应的权利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随意为子女取名。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
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若子女虽仍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具有基本之理性能力,足以感受到且理解姓名对己之重大影响,认为自己之姓名不妥,那么,父母就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协商更改姓名。至于子女享有完全行为能力之后,行为能力既已具备,姓名权之
决定、使用、改变
当然依法由自己决定,父母不得无故阻挠。另外,父母为子女取名之亲权,或者完全行为能力之子女行使姓名权(改名),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姓名权虽为人格权,一项绝对权,但世上并没有绝对的绝对权。个人私益始终面临与社会利益的权衡。比如在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中,法院认为: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
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社会和他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而“名”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公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
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再次,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
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已成为指导案例,其判决结果及说理对日后类似的案件审理都具有约束力。本案所援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情形包括: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很明显,如果只是因为公民自己喜欢某个名字而以此为姓名,是得不到法律、立法解释和法院裁判的支持的。

取名考虑哪些方面
给孩子取名也大有学问,注意这5个事项,孩子将来会感谢你
每个家庭新生命的到来,对父母来说都是非常幸福又幸运的事。每个孩子都说父母爱情的结晶和传承,所以,孩出生后,给孩子取名字就是一项重任了。名字不仅会伴随孩子的一生,还会影响孩子的命理、五行等。
那想要给孩子取个好名字应该注意什么呢?
1. 避免“孤寒”的字
所谓“孤寒”的字就是指:冰、雪、霜、寒、枝等字义清冷、孤僻一类的字。这些字本身就自带孤独、寒冷的磁场,表示人生不如意,不管付出多少都没有回报的意思。用老人的话来说就是“没福气、福薄”。尤其是女孩子,名字中带有这类字眼的人,身体也容易不好,多病。
如今许多人认为这种讲究是迷信,但出于对孩子一生的考虑,多方面综合起来还是有必要的。
2. 区分好男女性别,不可胡乱组合
许多家长起名字时,不在乎是否适合自己孩子的性别。比如:男孩子起带有娇、月、婉、姚等女性字眼的名字。男孩子其这种名字,对他性格的建立有不良影响,容易遭到同学的笑话和议论,对孩子的心灵有伤害。还有给女孩子起偏男性化的名字,例如:辉、涛、伟、强等字眼,让女孩子的名字中有这种“阳性字眼的话,易出现“阴阳相克”的现象,对孩子的身体健康有损害。
3. 尽量不要用生僻字
有些家长为了显示孩子的名字“内涵丰富”,就用大家不常用的字做名字,比如:薨、曌、骉、畾等。这些字尽管看起来很“有文化”,但是不适合用在名字里。一是有人想叫孩子的名字时,发现字不认识很尴尬,二是字的笔顺过多,考试的时候每秒钟都很珍贵,若是一个名字就要比别人多花好几秒,就真的很划不来,而且对孩子的学习和工作也会有影响。
4. 弄清楚字的真实含义
现在流行从诗词中选字作为名字,但父母们往往根本不明白字的真实含义,就随意乱用。比如:“臣”字,这个字秦汉之前就是指战俘、男奴的意思,但是随着时间的演变,逐渐成为了一种谦称,封建制度确立之后,主要就是指官吏了。但是如果孩子的名字中出现一个曾经有贬义之意的字眼,肯定也是不好的。
中华文字,博大精深。所以,父母在给孩子起名字时,一定要明确字的真实含义,切不可胡乱强加。要选择寓意吉祥、幸福、对孩子的人生有帮助的字。
5. 注意重名率
取名字出现重名的现象,当然是无法避免的。明星中都有“大宋佳,小宋佳”,何况普通人。网上也出现过很多重名的段子,比如:李佳怡、陈佳怡、马佳慧、梁佳慧等等。除了姓不同之外,其他都相同,更有姓名完全一样的现象。所以,父母起名字时,尽量先搜索一下重名率较高的字眼,避免用这些字起名字,以免孩子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出现不方便的现象。
总之,给孩子取名字是一门学问,父母家长们还是要多多注意和学习,要给孩子取一个有好意义又有含义的名字。

新生儿取名禁止两个字
1、姓名不得使用特殊符号和外语字母登记。
2、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2个汉字以上、6个汉字以下。
3、避免使用生僻字。据统计,用国家标准GB2312-8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所收录的6763个汉字之外的生僻字起名的,全国多达六千多万。这给社会管理和交流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